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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法院:烈日下执行干警“兼职”搬运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1  浏览次数:33
核心提示:叙永已正式进入炎热的伏天,近日,叙永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干警却在户外兼职搬运工。之所以出现这一幕源于杨某军诉陈某红合伙协议纠

叙永已正式进入炎热的伏天,近日,叙永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干警却在户外“兼职”搬运工。之所以出现这一幕源于杨某军诉陈某红合伙协议纠纷的案件,双方因合伙解散发生纠纷,后杨某军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红支付杨某军21575元合伙退款,并交付价值为38537元的库存货物。判决生效后,陈某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某军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陈某红均未果,到被执行人住所查找,但发现被执行人并不在家,几次都扑空,后本院依法冻结陈某红银行账号,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月18日,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杨某军的电话,称被执行人外出已回家,执行法官迅速组织干警随同申请人到达被执行人家中。

由于判决清单上的货物与实际库存货物不一致,双方就如何履行争吵不休,执行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做了近2小时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用其他货物折抵判决清单上的货物。执行法官随即组织杨某军搬运货物,因杨某军是外地人,未找到搬运工,见此情形,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因搬运问题双方出现新的矛盾,顶着烈日,执行法官“兼职”做起了搬运工,在执行现场帮助杨某军搬运货物,经过2小时的努力,将所有货物全部搬离完毕。另外,陈某红将判决需要支付的21575元当场进行了支付。至此,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判决,原本矛盾比较大的双方握手言和,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该案得以成功执结,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雷明江 罗时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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