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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法院:少年工地受伤 合法权益受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6  浏览次数:30
核心提示: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未成年人在建筑工地上务工受伤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2016年夏,家住纳溪区农村某村16岁少年小

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未成年人在建筑工地上务工受伤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16年夏,家住纳溪区农村某村16岁少年小杰初中刚毕业,就跟随父亲在其跟王某分包的建筑工地上务工,成了父亲的小帮手。工作中,小杰的右腿不慎被泵车绞伤,送医诊断为右小腿部踝关节处损毁切断伤,经鉴定构成6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无果诉至纳溪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纳溪法院确认少年小杰在工地因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小杰系未成年人,不具备泵车操作许可资格,小杰父亲在分包劳务后仍安排其从事需具有专业技能的泵车操作工作,且提供的泵车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建筑公司和王某之间的劳务分包违反了法律规定,且疏于工程管理,没有检查整改具有安全隐患的泵车,没有制止不具备泵车操作许可资格的未成年人施工,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建筑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10%的责任、小杰的父亲作为劳务承包责任人和小杰的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中监护人责任承担20%)。

法官提示:一年一度的暑期已至,有部分未成年孩子出于帮助父母或锻炼自己的目的,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俗称“暑期工”;也有一部分孩子,特别是一些农村孩子,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后可能就此结束学校的学习生活,在假期中即进入社会参加工作。但由于孩子尚未成年,出于自身身体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在参加社会实践或工作中,对安全认识不够,缺乏突发事件处理经验,给孩子的人身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为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其法定监护人应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随时绷紧安全之弦,为孩子选择安全稳当的社会实践活动,不能放任更不能安排孩子从事具有安全隐患或风险较高的工作。

李小川  蔡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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